崇岗九年制学校公务用车暂行规定
为加强学校管理,本着安全、节约的原则,合理使用租用车辆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:公务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租用社会车辆。
第二条:用车范围:
1、租车主要用于行政领导重大、紧急公务及学校公务活动的重要客人,派车由校长办公室主任负责。
2、学校组织的集体教研活动。
3、财务部门用于取、送巨额现金等公务活动。
4、对拖运书籍、教学设备、器材等大宗物品,可酌情安排车辆。
5、紧急情况用车。
6、其他情况需经校长批准。
第三条:用车手续:
1、用车人提前向校长办公室申请,填好《用车登记表》,由校长办公室派车。
2、确实因情况紧急而租用车辆,用车人返回学校后必须到校长办公室填写用车登记表。
第四条:车费报销办法:
1、用车人填写报销单据,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。(不准由车主填写报销单据)
2、校长审核签字。
3、财务人员审核支付。
第五条:租车原则:
1、为节省开支,能合用车就合用车,无特别情况不准出现半天以上租车现象。
2、租车费用价格不得高于社会租车价格,超出部分由使用人自行承担。
3、租用车辆车况良好,证照齐全,办理了第三责任保险手续,确保交通安全。
第六条: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。
崇岗九年制学校
2009年5月22日